如果再當一次新鮮人-犯罪防治系教授張平吾

學歷:國立政治大學人文社科法學博士

經歷:
美國New Haven University 訪問學者
立法院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委員
銘傳大學安全管理學系教授兼系主任
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公共政策委員
內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員
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理事長
海峽兩岸應急管理學會榮譽理事長
銘傳大學社會科學院兩岸應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
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教授、系主任

首先恭喜各位新鮮人即將步上人生的另一階段—嚮往中多采多姿的大學生活,我想幾個觀念是你們在大學四年中要努力學習得到的東西,就是刑罰理念中的正義論、社會防衛論、功利主義論與人權防衛論。

關於犯罪與刑罰問題,傳統刑罰理論,不論是大陸法系之絕對報應刑理論、相對預防刑理論或綜合理論,主要論點大抵從國家統治權觀點出發,認為統治者(階級、集團或個人)有權為了維護自己的統治地位而任意懲罰其人民。這些統治者把一切危害統治權的行為都視為犯罪行為,常透過慘絕人寰的刑罰或不當的立法手段,毫不留情的對被統治者或弱勢者加以鎮壓和懲罰,其藉口則是「防衛社會」,或「基於公共利益」(功利主義)以實現社會正義。因此,這些國家在刑事立法、刑事司法及刑事政策之發展歷程上,在不同程度上均留下階級壓迫、民族壓迫、種族歧視、性別歧視與肆意侵犯人權、踐踏人權之烙印與汙名。

上述傳統理論左右幾百年來的刑罰思維,至今仍餘音繞樑般的悠遊於六法全書中,及至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之第217號「世界人權宣言」決議,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。宣言中提到:「所有人權都是普遍、不可分割、相互關聯、互相依存和互相強化,必須以公正、公平方式平等對待所有人之人權,並給予同樣重視。」才逐步將人權防衛概念融入在刑法法典之中。

聯合國為了更有效保障人權,又於1966年提出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」(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)及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」(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),以健全世界各國人權保障體系。1993年,在維也納召開第二次世界人權大會,通過「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」,在宣言中,參加世界人權會議之180多個國家確認「一切人權來源於人所固有之尊嚴和價值」,重申堅決維護《聯合國憲章》與《世界人權宣言》之宗旨和原則,使人權理念在世界各國取得進一步之深化與落實。

臺灣為實踐上述兩公約,於2009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」,第四條明訂「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,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,避免侵害人權,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,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。」

因此,各位同學在將來的求學過程中,除了積極專研學術、參加社團活動,以培養自己獨立思考、判斷與分析能力外,對學術哲學之思辨一定要下功夫,比如「人權防衛論」,它是針對傳統刑罰理論提出批判、反思與超越,企圖以「人權防衛論」觀點取代絕對理論、相對理論及混合(綜合)理論等三個基本刑罰理論,這是刑罰理念根本性之改變與突破,具有劃時代歷史意義。在犯罪成立要件方面,此理論實現從「侵犯統治權犯罪」轉向「侵犯人權犯罪」;而此一轉向,正是在全球化時代調整犯罪對策之主要內容。在刑罰方面,調整犯罪對策,主要是反對任意濫用或過於嚴厲之刑罰(如死刑、無期徒刑),朝向刑罰人道化、人性化方向發展。

在犯罪矯正及預防方面,人權防衛論提出從消極之「復歸社會」轉向積極之「復歸善良人性」,他們提出目前「復歸社會」措施無疑地使犯罪人再度復歸充滿犯罪誘因之下層社會,對犯罪預防與控制毫無助益;唯有以善揚惡,為善呈和,使犯罪人復歸善良之人性,亦即對人權受損之一種修復,從而達到社會和諧狀態。

人權防衛論提出「刑罰權的唯一目的是防衛人權,別無其他目的。」人權防衛是一種雙向的概念,一方面防止國家濫用刑罰權,侵犯人權;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潛在的犯罪人實施犯罪,侵犯人權。它維護的是犯罪人及潛在犯罪人,同時也維護被害人及潛在被害人,同時維護法治天平的兩端,而非僅建構以「被害人為中心」的司法訴訟體系。現存刑罰理論希望犯罪人被監禁後能復歸社會,結果是使他們復歸原來的犯罪社會,並無法有效阻止犯罪行為之再發生,因為他們復歸的是原來的下層社會,必然重蹈覆轍。人權防衛論認為教化犯罪人是希望他們復歸善良的人性,使其從心改變,知恥而不再犯罪,是「以善治惡」,而不是同態復仇的「以惡治惡」的同害刑罰。在此願與新鮮人共勉之。